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6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评价公共基础课程考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8-18)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5〕34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16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评价公共基础课程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的考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考试

考试由全市统一命题、统一评卷,各区(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本区所有中等职业学校(含行业类学校)的考试组织和实施工作。

2016年考试科目、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内容

6月26日(星期日)

9:00—10:30

信息技术基础(合格性考试)

12月17日(星期六)

8:00起(每场10分钟)

英语口试(等级性考试)

12月24日(星期六)

9:00—10:00

语文(合格性考试)

10:05—10:45

语文(等级性考试)

13:00—14:00

数学(合格性考试)

14:05—14:45

数学(等级性考试)

12月25日(星期日)

9:00—10:00

英语(合格性考试)

10:05—10:45

英语(等级性考试)

语文、数学和英语3门科目分设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其中,合格性考试为学生必考,等级性考试为学生选考。语文、数学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实行分卷合场,一次完成,均采用书面笔试方式。英语合格性考试(含听力测试)和等级性考试的书面笔试也实行分卷合场,一次完成;等级性考试中的口语测试另行单独组织,采用人机对话方式。信息技术基础科目只设合格性考试,且为学生选考,采用上机考试方式。

语文、数学、英语合格性考试时间均为60分钟,满分均为100分。考试成绩分“合格”、“不合格”两档。合格性考试合格分数线以卷面成绩的标准分值划定。

语文、数学、英语等级性考试笔试考试时间均为40分钟,英语口语测试时间为10分钟。语文、数学等级性考试满分均为50分,英语等级性考试笔试满分为40分,口语测试满分为10分。等级性考试成绩以等级呈现,其评定办法为:以获得相应科目合格性考试合格成绩为前提,根据学生相应科目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的得分之和(满分为150分),按获得等级性考试有效成绩的考生(即缺考或未得分的考生除外)总数的相应比例划分等级,位次由高到低分为A、B、C、D、E五个等级。其中A约占15%;B、C各约占30%;D约占20%,E约占5%。凡参加等级性考试的学生,如相应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为“不合格”,则其等级性考试不给予等级。

信息技术基础科目考试时间为90分钟,满分为100分。考试成绩分“合格”与“不合格”两档。

语文、数学和英语3门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学生,由所在学校自行组织补考。

二、考务管理

(一)考试对象和报考办法

考试对象为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学生(指本市户籍在籍学生、随迁子女、新疆内职班学生),其他在籍学生由学校组织自愿报考。本市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培养、中等职业教育—应用本科教育贯通培养中职阶段学生须参加语文、数学和英语3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考试报名、报考工作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统一负责,各区(县)招办具体组织实施。

参加考试的学生的基本信息由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系统统一提供,学生通过其学籍所在学校集体报名。

符合考试对象范围的二年级学生,均须参加语文、数学和英语3门科目合格性考试,语文、数学和英语3门科目的等级性考试由学生自愿报名参加。一年级学生可自愿报名参加信息技术基础科目考试。以上各类考试,每位学生各有1次报考机会。

参加考试报名及报考的学生需对报考信息核对并签字确认,相关中等职业学校做好组织工作。

如个别学校因专业教育教学改革需要,教学计划中的相关课程开设及结束时间与本市相应课程统一考试时间不一致,无法参加规定年级的考试,可申请调整参加考试时间(仅限于语文、数学和英语3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但学校的相关专业教育教学改革实施方案需经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调整考试时间。本市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培养、中等职业教育—应用本科教育贯通培养中职阶段学生由所在学校选择参加考试时间。

(二)考试组织

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由市教育考试院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网上评卷。监考教师由区(县)招生考试机构按照“本校教师回避监考本校学生”的原则进行安排。笔试科目按照全市规定的时间和考务要求,统一在标准化考点内进行。

凡获得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计算机操作员(五级)》证书的学生,可直接认定为信息技术基础科目成绩合格,即获得《计算机操作员(五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不必报名参加信息技术基础学业水平考试。凡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信息技术基础的考生,其考试形式、环境与内容采用《计算机操作员(五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考试模式,但其考试获得的成绩仅认定为学业考成绩,不获得同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试卷保管

根据国家教育部、保密局《关于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教密〔2001〕第2号)第三条第5款,“国家教育省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均属于机密级事项。试卷根据保密规定印刷,试卷的领取和保存由市、区(县)有关部门及学校按规定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四)评卷安排

考试实行全市统一网上评卷。评卷工作严格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要求,切实做到安全保密、规范管理、统一标准、严守纪律。

三、成绩处理

考试成绩应根据对教育质量监测和成绩报告的有关要求,依照科学规范的程序进行数据统计和处理。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在规定时间内将考生成绩单统一发放到各区(县),由各区(县)招生考试机构发放到学校及考生本人。

四、考试费用

学生参加考试的费用在教育经费中统筹安排。

责任编辑:陈珏